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文明创建成果,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确保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本县城区东至205国道、南至花山西路、燕山路、周瑜大道(由花山西路向东经洪湖路到燕山路由秋浦大道至周瑜大道)、西至清浦路、北至芙蓉峰路、云谷路、老216省道及籍山大道(东起芙蓉峰路至云谷路沿后港河到太白大道经老216省道沿西溪路到籍山大道)。上述区域以路为界的一律向外延伸50米,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下列地点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市监、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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